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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庄”里的商标之争

2016-06-03

本报讯   上海陆家庄餐馆以经营浦东菜为特色,因认为他人未经许可擅用“陆家庄”作为招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将对方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上海德鑫第五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德鑫第五季公司)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陆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陆家庄公司)诉称,其享有“陆家庄”“陸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通过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德鑫第五季公司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杨路经营的餐馆将“陆庄”“陆家庄”注册商标作为其餐馆名称及内外装潢、宣传使用,侵犯了陆家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德鑫第五季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

 

对此,德鑫第五季公司表示,其系将场所出租给第三人曹某经营,涉案的陆家庄餐馆由曹某独立开办,涉及“陆家庄”商标使用的并不是德鑫第五季公司。

 

据德鑫第五季公司介绍,曹某与陆家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原系夫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注册了涉案的“陆家庄”“陸莊”商标,后两人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曹某可以使用相关商标标识。

 

而陆家庄公司则提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曹某必须在陈某的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涉案商标,未经授权不能随意使用。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第4809540号“陸莊”图文商标、第7027023号“陆家庄”文字商标分别于2009年、2010年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德鑫第五季公司名下的餐馆使用的“德兴陆家庄”“陸家莊”标识与陆家庄公司享有权利的商标构成近似。德鑫第五季公司及第三人曹某并无证据证明使用该商标取得了陆家庄公司的许可。据此,法院判令德鑫第五季公司停止侵权,并支持了陆家庄公司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德鑫第五季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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