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需文件:申请书、申请理由书;
评审代理委托书;(必须有签字/盖章的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证据材料:
(1)贵司简介(包括公司的设立时间及发展状况);
(2)引证商标—与对方商标不相近似的商标,以及该商标用于贸易及广告宣传方面的资料;
(3)贵司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4)贵司在国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包括销售量、营业额、纳税情况)以及所有可用于证明该商标驰名度的证明(如在同行业中的影响力以及由行业主管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足以证明该商标驰名度的文件等);
说明:关键证据需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根据这一要求,此商标复审申请文件中作为附件的重要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才具有证明力。
1、申请时间:从递交之日起大约3年的时间。
注:自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递交驳回复审。驳回申请可以先递交简单理由,随后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补充期限:从递交之日起3个月。需要在申请中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