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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司”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2016-06-14

       英文“mousse”的中文含义系指奶油冻,但其中文音译名称是“慕斯”还是“慕司”,抑或两者均可?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据了解,该案源于福建省晋江市味力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味力公司)申请的一件“慕司”商标。在该商标公示期内,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徐记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称该商标是英文“mousse”的音译,直接表示了其申请指定使用商品牛奶制品、水果色拉、果冻等的特点,系商品的通用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此裁定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


  味力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称,其申请商标“慕司”不是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和英文“mousse”没有必然联系。商评委则裁定认为,涉案证据无法证明“慕司”一词已为行业内生产者在果冻等商品上广泛使用,难以认定“慕司”为行业内使用的通用名称,并裁定核准该商标注册。


  徐记公司据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称,“慕司”与英文“mousse”系对应关系,指奶冻式的甜点,是“果冻”、“蛋糕”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味力公司申请该商标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同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交了部分其在复审阶段未提交给商评委的证据。


  据悉,一审法院审理后对这些证据予以了采信,并认为这些证据虽然未在评审阶段提交,但其均涉及相关消费者对“慕司”商标含义的理解,法院对此可以依职权进行判断。据一审判决称,根据徐记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慕司”和“慕斯”系同义词,均为英文“mousse”的音译,其含义指奶油冻,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果冻等商品上,系直接表示商品成分,或者商品类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随后,商评委和味力公司均提出上诉。其中,据味力公司上诉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采信并无证明力的证据,错误认定“慕司”和“慕斯”系同义词,而商标局最新明确的此类产品名称是“慕斯”。


  日前,该案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终审判决书称,徐记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中既有使用“慕斯”又有使用“慕司”的情形,可以证明“慕斯”和“慕司”均为“mousse”的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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