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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永和豆浆”和“永和大王”的困惑

2016-06-14

“永和”是“永和豆浆”还是“永和大王”?目前,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此存在着困惑,因为他们不能将两家“永和”清楚加以识别。而两家“永和”自身亦处在困惑中,他们不知道这样的局面将持续到何时。今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两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11月11日,围绕这两份决定的商标行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4年4月23日,经营“永和豆浆”的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国际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第43类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033258号“永和豆浆及图”商标。同年7月2日,永和国际公司提交了第4149715号“永和YONHO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据了解,该商标欲申请使用在第30类的春卷皮、豆汁、面粉等共20种商品上。


        2006年5月16日,商标局就第4149715号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部分驳回决定,准许其在豆汁等5种商品上注册。2006年12月5日,第403325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全部驳回。据悉,商标局作出两份决定所引证的商标主要为“永和大王”权利人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两件“永和大王”商标以及国内另外两家餐饮公司在相关类别上注册的“永和园”、“永和世家及图”商标。因为上述4件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永和”,永和国际公司的2件申请商标与其已构成近似。


        永和国际公司向商评委提交的复审请求中,表示其申请商标中的“永和”文字及“稻草人”图形均为其已经使用多年并在餐饮行业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的标识,与引证商标整体差异明显。商评委在今年7月5日作出裁定,第4033258号商标依旧未获注册,第4149715号商标则只能在面粉、米等2种商品上注册。


        据了解,永和国际公司的稻草人图形目前已在第43类相关服务上获得了注册,该公司还在第30类豆浆、豆花等商品上注册了第730628号“永和YUNG HO 及图”商标。此外,该公司第3251230号“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时,商标局在该商标的实质审查阶段核准其注册相关商品中,即包含春卷皮商品。永和国际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商标局此举可以认为其认定了“永和YUNG HO 及图”与“永和大王”不构成近似,依此第4149715号“永和YONHO及图”商标亦不应被认定与“永和大王”构成近似。


        但是,根据商评委的决定,永和国际公司的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永和”文字而非其图形部分,因此在永和国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了不同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的前提下,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而且依据商标评审的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理由。


        截至发稿时,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尚未作出。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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