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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2016-06-14

一、定义
1、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商标局做出的有关商标的审查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裁定的二审程序。即申请人如果对商标局做出的有关商标第一次的确权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独立与商标局之外的商评委提起复审,相当于法院司法程序的二审阶段。
2、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以下简称争议申请);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
二、根据提起复审的不同理由,可以将复审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驳回复审
1、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
2、客户:原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的
3、驳回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盖章的营业执照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4)证据材料、证据目录
(5)代理委托书
 4、驳回复审提出的时间,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二)异议复审
1、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
    2、客户:对某商标提起异议被驳回的的商标异议裁定案的异议人;被他人提起商标意义,该商标裁定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异议裁定案的被异议人
3、办理异议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盖章的营业执照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4)证据资料,证据目录
    (5)代理委托书。
   (三)争议申请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以下简称争议申请);
2、客户:
① 申请人主体资格: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商标绝对禁用条款,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商标)
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摹仿驰名商标)、第15条(代理人或代表人)、第16条(含有误导性地理标志)、第31条(在先权利)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注:此类型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② 申请时限: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3、办理争议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盖章的营业执照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应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3)证据资料,证据目录
(4)被争议商标及注册人的基本情况。
(5)代理委托书。
(四)撤销复审
1、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
2、客户: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自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  
3、办理撤销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盖章的营业执照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3)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
    (4)证据资料,证据目录
(5)因商标异议后被撤销商标而提起撤销复审的,应当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6)代理委托书。
 
三、评审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4、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四、如何进行

  1、确定客户意向,分析评审类型。
  2、制定代理方案,签定代理合同
3、确定评审理由和请求,收集证据。
  4、制作评审文件,报送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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