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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2016-01-07

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7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有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从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最长在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然后修改公司章程、提供在验资报告以及公告去工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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